28 1896年(明治29年),日本以法律第63號發布〈有關應施行於臺灣之法令的法律〉,賦予臺灣總督制定「律令」的權限。「律令」與帝國議會通過的法律,擁有同等效力。請問這部於1896年公布的法律,後來稱為:
(A)九六法
(B)六三法
(C)二九法
(D)一八九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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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8), B(4921), C(144), D(176), E(0) #163476

詳解 (共 2 筆)

#876719
日本以法律第63號發布=六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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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5966

〈六三法〉,1896年(明治二十九年)3月31日大日本帝國國會公布法律第六十三號「應於臺灣施行法令相關之法律」的簡稱(日語: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日本新字體「台湾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関スル法律」)。該法律特別賦予臺灣總督律令制定權,在其管轄區域內得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律令),而且臨時緊急命令可不經中央主管機關呈請天皇裁決而立即發布。


〈六三法〉原定期限是三年,但延期至1907年才經修訂為〈三一法〉,但臺灣總督仍保有「律令制定權」[1]。

資料出處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5%85%AD%E4%B8%89%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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