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1896年(明治29年),日本以法律第63號發布〈有關應施行於臺灣之法令的..-阿摩線上測驗
2F 蔡小蔡 高一下 (2017/02/21)
〈六三法〉,1896年(明治二十九年)3月31日大日本帝國國會公布法律第六十三號「應於臺灣施行法令相關之法律」的簡稱(日語: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日本新字體「台湾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関スル法律」)。該法律特別賦予臺灣總督律令制定權,在其管轄區域內得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律令),而且臨時緊急命令可不經中央主管機關呈請天皇裁決而立即發布。 〈六三法〉原定期限是三年,但延期至1907年才經修訂為〈三一法〉,但臺灣總督仍保有「律令制定權」[1]。 資料出處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5%85%AD%E4%B8%89%E6%B3%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