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下列何者並非留置權成立之積極要件? (A)須動產之留置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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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1/12)
留置權,係債權人非因侵權行為而占有屬於其債務入之動產,且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在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前,得留置其動產之權利(民九二八)。故留置權之成立,應具備左列各要件: 一、須為適法占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占有動產,必須非因侵權行為而占有始可。蓋留置權,係基於公平觀念故也。如係因侵權行為而占有之動產,縱令占有人因該動產而取得債權(竊盜對於盜贓,縱支出必要費用)亦不得主張留置權。否則,即失公平(民九二八Ⅲ) 二、留置物須屬於債務人所有:留置權係以動產為標的物,且限以債務人所有之動產,對於第三人所有之動產,不能成立留置權(民九二八上段)。如就留置物而負擔債務之人,非係其物之所有人,則債權人對於物之所有人請求回復其物時,不能以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為理由,主張留置權。 三、債.....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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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1/07)
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B)須債權人占有屬於他人之動產 第928條(留置權之發生)﹝1﹞法定擔保物權
﹝1﹞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留置權為 ﹝2﹞留置權係以動產為標的物 (B)不動產 留置權係以動產為標的物,且限以債務人所有之動產,對於第三人所有之動產,不能成立留置權 ﹝3﹞侵權行為不可以 (D)因侵權行為而占有, 債權人占有動產,必須非因侵權行為而占有始可 不一定要自己占有(想想也是 萬一一次來百輛車 忙不過來)間接佔有 直接佔有 利用輔助人 與第三人共同佔有 都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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