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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8.依司法院釋字第452 號之解釋,舊民法第1002 條「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係違反下列那些原則而無效?
(A)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C)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D)雙重基準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答案:A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Nadia Chang 高一上 (2016/05/31)
狹義之比例原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法律保留原則是指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代表人民之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訂定,才符合民主原.....看完整詳解
2F
Vicky 大三上 (2020/05/21)

釋字第452 解釋文【民法關於夫妻住所以單方意思決定之規定違憲?】

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又夫妻住所之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之義務尚有不同,住所乃決定各項法律效力之中心地,非民法所定履行同居義務之唯一處所。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互負履行同居之義務,要屬當然。

28.依司法院釋字第452 號之解釋,舊民法第1002 條「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