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98年特殊教育法~~~
第九條(特教預算之編列)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28.依特殊教育法之規定,特殊教育經費在地方縣市,不得少於當年教育預算的百分之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