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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8.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爲擔保 設定之權利爲下列何者?
(A)普通抵押權
(B)最高限額抵押權
(C)權利質權
(D)典權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1F
祝念祖 大三上 (2016/06/24)

民法

第881-1條

Ⅰ【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 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Ⅱ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 所生之權利為限。

Ⅲ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除本於與債務人間依前項一定法律關係取得者外, 如抵押權人係於債務人已停止支付、開始清算程序,或依破產法有和解、 破產之聲請或有公司重整之聲請,而仍受讓票據者,不屬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但抵押權人不知其情事而受讓者,不在此限。

28.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