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
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其措
施於申訴人者,以該送達之日為知悉日。
28.教師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多少日內以書面為之? (A)三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