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 58 條
ii.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中華民國憲法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28.根據憲法第三十八條,總統行使對外宣戰之權,其程序為何?(A)宣戰案須先經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