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8.甲(住所在臺中市)為開設餐廳營業,邀乙(住所在高雄市)作為甲向臺北市大安區之丙銀行貸款新臺幣 1 千萬元整之連帶保證人。其貸款合約中第 20 條並約定:「雙方如因系爭契約發生任何訴訟糾紛,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詎甲未依約履行返款,經丙銀行催告不理。問:關於管轄權之下列敘述,何者全部正確?①丙可對乙向高雄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甲所欠系爭借款,該法院有管轄權 ②丙可對甲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返還系爭借款,該法院對此事件有管轄權 ③丙可對甲及乙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返還系爭借款,該法院對此事件有管轄權 ④丙可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對甲發給給付該欠款之支付命令,該法院對此有管轄權 ⑤在強制執行時,丙銀行可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執行甲所有坐落基隆市之 B 屋,該法院對此事件有管轄權
(A)①②③
(B)①②⑤
(C)②③④
(D)①③④


答案:A
難度: 困難
3F
97141346 國二下 (2014/07/25)
謝謝樓上,祝金榜題名。
4F
demongreg914 小三上 (2015/08/05)
⑤是強執法7條1項。
5F
mimicryneo (2020/05/19)
依照通說見解,24條合意管轄,原則上應解為排他之合意管轄,例外有約定時,才屬於併合之合意管轄。本題案例事實中,甲乙丙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敘述中,並無"得"由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相類的併合之合意管轄的約定。

想請問為何①③選項仍得成立呢?

感謝。

78.甲(住所在臺中市)為開設餐廳營業,邀乙(住所在高雄市)作為甲向臺北市大安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