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25點於民國109年6月5日修正:
各機關取得財產後,應按財產分類編號逐一黏訂標籤,並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同類型之財產,應將標籤劃一黏訂於顯明處。但依財產特性或管理需要,得選定適當處黏訂。(二)標籤式樣如附件一,各機關得視需要增設欄項。(三)標籤之質料須經久耐用。
為什麼D是錯誤的?
修法後沒有D了
28. 各機關財產取得後,應由財產管理單位妥慎保管,按照財產分類編號逐一黏訂標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