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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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答案是否應改為(C)?
2804針對交通警察所開罰單(例如違規停車)有所不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