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81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民法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違反了憲法上平等原則與:
(A)比例原則
(B)誠信原則
(C)公益原則
(D)憲法保留原則


答案:A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胡愛晏 大二下 (2015/05/28)
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羽月 高二下 (2017/02/13)

釋字第452號解釋文:

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比例原則尚有未符


281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民法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違反了憲法上平等原則與: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