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有關警械使用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基於急迫需為之 (B)不得逾必要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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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4/02)
早期警察人員使用警刀、槍械或其他經核定之器械時,除情況急迫外,應「事先警告」(也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對空鳴槍」)。但因發生多次歹徒遭逢警察人員盤查時公然持槍襲警,警方卻不能在第一時間反擊以致值勤安全發生危機之案例,故立法院在2002年已修正『警械使用條例』,大幅放寬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事先警告」的規定,允許警察人員在急迫需要時,即得合理使用槍械;此外,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除了在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時,得使用警刀或槍械外,對於協助嫌犯拒捕、脫逃的人員,警察同樣可以使用警刀或槍械。簡單來說,自2002年修正後,警察人員在急迫需要且不逾越必要程度時即可合理使用槍械,依法來說,已經沒有於所有個案情形,均一定、必須先行對空鳴槍後,才能合法開槍的限制。 https://sunrisetaipei.pixnet.net/blog/post/224911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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