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9下列何者非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構成要件要素?
(A)公務員現為受賄罪之被告
(B)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 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
(C)公務員曾經收受他人不當餽贈而紀錄不良
(D)檢察官命公務員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公務員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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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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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_Chen 高二上 (2017/01/06)
2011年於《貪污治罪條例》修法增列第6-1條,規定涉及特定罪嫌之公務員經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國考戰士(108初等上榜再 大二下 (2018/04/29)
C只有提到記錄不良
3F
金榜題名 高一下 (2018/08/14)

貪污治罪條例§6-1規定:「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可知(C)為本題正確選項。

29下列何者非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構成要件要素? (A)公務員現為受賄罪之被告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