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契約
1.原則上為無償契約,例外有償
2.不限於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
3.委任處理事務需為法律行為時,才需授與代理權
4.若受有報酬,原則上委任關係終止或明確報告顛末後,才得請求報酬
5.當事人任何之一方,得隨時終止
v.s.承攬契約-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工作進行中→定作人得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若承攬人不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工作,
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528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531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29 下列關於委任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委任事務得為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