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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g Han Lee 大二上 (2011/07/21)
第十九條(拘提管收)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看完整詳解 |
12F 短腿泡芙 研二下 (2018/11/09)
行政執行法 第 19 條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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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蔡大芳 高三下 (2020/12/26)
29 下列關於拘提、管收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行政執行法第19條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