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6 條第1項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
29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必要時最多跨列幾個職等?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