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管收」,係限制下列何種基本..-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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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楚曉寒 國三下 (2022/12/01)
行政執行法上的「管收」,係指人民負有公法上給付義務(例如欠繳罰鍰、欠稅),明顯有繳納的能力(過著奢華的生活),卻故意隱匿資產、拒絕履行(就是所謂的脫產),經行政執行機關追繳無效時,得向法院聲請裁定管收,法院若裁定准許,則將義務人送交管收所拘留,性質類似監禁於看守所,管收最長可達三個月。
遭到管收時,除了乖乖繳錢後重獲自由外。如果是真的沒有錢,被行政執行處和法院誤會,誤遭管收時,可於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而若有以下事由,則應立即停止管收,亦可作為抗告之理由:「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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