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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9 在那種情況急迫下,員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規定逕行拘提?
(A)因發現人之供述,且有人證指為正犯嫌疑重大者
(B)在押解過程中脫逃者
(C)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可能逃亡者
(D)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無論罪刑輕重,均可逕行拘提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LuLu 國三下 (2017/03/04)
第 88-1 條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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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無心插柳柳橙汁 高一上 (2018/06/03)

刑法第88-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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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大四下 (2021/08/04)

1.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認為嫌疑重大=>供出共犯

2.在押脫逃

3.有事實足認犯嫌重大經盤查而逃逸(犯一年以下以外

4.有事實足認犯嫌重大有逃亡之虞(免經盤查) 要5年以上重罪

4F
113年全力以赴 大四下 (2024/01/18)

犯罪偵查手冊<第138點>

﹝1﹞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正犯或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依前項規定拘提犯罪嫌疑人時,應出示身分證件,並即告知其本人及其指定之家屬(告知本人通知書格式如附件十六、告知親友通知書格式如附件十七),得選任辯護人到場,並應告知事由,記明筆錄,交被拘提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後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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