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88-1條
1.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認為嫌疑重大=>供出共犯
2.在押脫逃
3.有事實足認犯嫌重大經盤查而逃逸(犯一年以下以外
4.有事實足認犯嫌重大有逃亡之虞(免經盤查) 要5年以上重罪
﹝1﹞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正犯或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2﹞依前項規定拘提犯罪嫌疑人時,應出示身分證件,並即告知其本人及其指定之家屬(告知本人通知書格式如附件十六、告知親友通知書格式如附件十七),得選任辯護人到場,並應告知事由,記明筆錄,交被拘提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後附卷。
29 在那種情況急迫下,員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規定逕行拘提?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