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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學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9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於 24 小時內解送指定之處所。遇有特殊情形時,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 入。下列「特殊情形」的敘述,何者為非?
(A)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夜間停止詢問犯罪嫌疑人所經時間
(B)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 逾 6 小時
(C)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 6 小時
(D)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 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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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221109 國一下 (2020/01/04)
刑事訴訟法93-1: 第九十一條(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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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洪晨鐘 高一下 (2019/11/09)

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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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Lucy 大二下 (2022/07/06)
刑事訴訟法 第 93-1 條
第91條及前條第2項所定之24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100條之3第1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4小時。其等候第31條第5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35條第3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6小時。
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4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24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29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於 24 小時內解送指定之處所。遇有特殊情形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