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無故使用乙之帳號密碼,登入乙之電子信箱窺探其私密信件。甲成立何罪?
(A)刑法第 358 條入侵電腦罪
(B)刑法第 359 條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C)刑法第 360 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D)刑法第 339 條之 3 電腦詐欺罪
統計: A(2632), B(445), C(283), D(8), E(0) #2770409
詳解 (共 8 筆)
甲偷看乙電子郵件的行為,不會成立 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年上更(一)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電子郵件』是以輸入帳號、密碼正確與否,決定可否進入信箱讀取信件,與『封緘信函』係以具象之方法保護信件不被窺探並不相同。與該條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
無故登入他人「電子信箱」之行為,雖然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妨害書信秘密罪」,但可能該當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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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參見B 選項):
甲寄了一封情書給乙,收信人也記載乙,丙見狀竟未得乙的同意,擅自開啟閱讀信的內容。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如該信件僅以迴紋針夾住封口,非屬封緘,丙即不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罪
(B)如該信件是電子郵件,而非實體的信件,丙即不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罪
(C)如該信件內容是以丙看不懂的外文撰寫,因信件內容之秘密並未為丙所理解,丙即不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罪
(D)如乙是未成年人,丙是乙的母親,丙為了保護教養乙而開拆信件,丙即不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罪
答案:C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