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18 歲之甲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加盟飲料連鎖店,甲因此開立一張金額新臺幣 20 萬元,未記載發票
日之本票作為加盟保證金,交付給 A 加盟總公司,並授權其日後補充填載發票日。A 公司將該本票補充記載發票日後,背書轉讓給善意丙,丙得否持票向甲或 A 公司主張票據權利? (A)甲為未成年人,無票據之行為能力,簽發之本票無效,丙不得對甲及 A 公司行使票據權利 (B)因甲已經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得簽發本票,但該本票未記載到期日,本票無效,丙不得對甲及 A公司行使票據權利 (C)甲為未成年人,無票據之行為能力,其發票無效,但經 A 公司補充發票日後,A 公司之背書仍有效,得對 A 公司行使票據權利 (D)因甲已經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得簽發本票,雖簽發之際未載發票日,然於 A 公司補充填載發票日後,丙得對甲及 A 公司行使票據權利
(A)甲為未成年人,無票據之行為能力,但經法律代理人同意之簽發之本票有效,丙得對甲及 A 公司行使票據權利 (B)因甲已經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得簽發本票,但該本票未記載到期日,本票有效,丙得對甲及 A公司行使票據權利:視為見票即付(參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C)甲為未成年人,無票據之行為能力,但經法律代理人同意,其發票有效,但經 A 公司補充發票日後,A 公司之背書仍有效,得對 A 公司行使票據權利:屬空白授權票據(同上)
(D)因甲已經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得簽發本票,雖簽發之際未載發票日,然於 A 公司補充填載發票日後,丙得對甲及 A 公司行使票據權利(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