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29.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女工分娩前後給予幾星期產假? (A)六個星期(B)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