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經申請撤回或依法駁回情形者,得由申請人於幾年內
請求退還之?
(A)十五年
(B)十年
(C)五年
(D)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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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41), C(40), D(16), E(0) #2500429
統計: A(17), B(141), C(40), D(16), E(0) #2500429
詳解 (共 3 筆)
#4908163
第 51 條 土登
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
還之:
一、登記經申請撤回。
二、登記經依法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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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9768
延伸閱讀:地測266
申請人申請建物測量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建物測量費:
一、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
二、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建物測量者,得予援用其得請求退還之建物測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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