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6 條 第1項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29.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分數為五十八分,應考列等第為: (A)甲等 (B)乙等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