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商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與客戶約定,即可以投資單一公司股票等證券,超過委託投資帳戶淨值20%,但不含:
1.本事業發行之認購(售)權證2.與本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3.投資與本事業有利害關係之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之有價證券4.從事證券信用交易5.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
6.本事業承銷之有價證券
請參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 17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應分散投資;其投資標的之分散比率,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為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及認 購權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
第 17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應分散投資;其投資標的之分散比率,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為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及認 購權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二十;且投資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 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二、為全體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三、為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募集及私募受益證券、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任一特殊目的 公司募集及私募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分別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 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存託憑證,應與所持有該存託憑證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合併計算總金額或總數額,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其存託憑證之數額,以該存託憑證表彰股票之股份數額計算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認購權證,其表彰股票之股份數額,應與所持有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合併計算總數額,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除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及第七款(按:本事業承銷之有價證券)所定之投資標的外),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以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 14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以外之有價證券。二、不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以外之交易。三、不得為放款。四、不得與本事業經理之各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其他全權委託投資或期 貨交易帳戶、自有資金帳戶、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帳戶或期貨自營帳戶 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 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五、不得投資於本事業發行之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六、非經客戶書面同意或契約特別約定者,不得為下列行為:(一)投資本事業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二)投資與本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三)投資與本事業有利害關係之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之有價證券。(四)從事證券信用交易。(五)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七、非經明確告知客戶相關利益衝突及控管措施後取得客戶逐次書面同意 ,並敘明得投資數量者,不得投資本事業承銷之有價證券。八、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不得違反本會規定之種類及範圍。九、不得為其他法令或本會規定之禁止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各基金,包含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所稱承銷之有價證券,包含證券承銷商因包銷所取得未處分之有價證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證券經紀商,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
29.甲投資人將1千萬元全權委託A證券商進行投資,有關A證券商擬為該委託資產買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