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13條
第 13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29.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中,長期聘任聘期由各下列何者訂定之?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