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者為國民中學六班以下的行政組織? (A) 設教務、訓輔二處與體育..-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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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希希 高三下 (2015/04/26)
(舊法規)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行政組織,除依本法第十條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外,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國民小學行政組織: (一)十二班以下者設教導、總務二處及輔導室或輔導人員。教導處分設教務、訓導二組。 (二)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及輔導室或輔導人員。教務處分設教學、註冊二組;訓導處分設訓育、體育、衛生三組;總務處分設文書、事務二組。 (三)二十五班以上者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及輔導室。教務處分設教學、註冊、設備三組;訓導處分設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四組;總務處分設文書、事務、出納三組;輔導室得設輔導、資料二組。 ... 查看完整內容 |
13F po 大一下 (2016/01/03)
國民教育法(100年11月30修正)
第 10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
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
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
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
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 查看完整內容 |
14F Amber Huang 大三上 (2016/02/05)
國民教育法(100年11月30修正) 第 10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 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 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 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前項專...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