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樓上,應該說刑法上的誣告罪成立, 是以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 須為完全虛偽不實在的事實或證據
為構成要件.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
所稱誣告,指虛構事實申告他人犯罪而言;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憑空捏造者而言,其誣告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分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即可為誣告),並以虛偽之申告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即為成立。
資料來源:玉鼎法律事務所
(A)甲為削弱商業對手之乙所經營之公司的競爭力,乃向該管檢察官誣告乙逃漏營業稅, 應構成誣告罪(B)甲誣告乙涉犯重罪,只要甲所為之虛偽申告送達於該管公務員時,罪即成立,
縱甲於事後有表示撤回之舉,亦僅屬犯罪既遂後之息事行為,無礙其構成誣告罪(C)由於誣告罪之設,乃用以保護國家審判權及懲戒權,故行為人甲若先後、分別向數 機關,就同一虛構事實而為數次之舉報,仍僅成立一誣告罪 d.甲以一狀誣告 3 人犯貪污罪,僅成立一個誣告罪
不是百分百 即成立誣告
29. 下列有關刑法第169條以下誣告罪之解釋與適用的敘述,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