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保存品質紀錄之期限,應至少相當於產品有效期間,且不得少於產..-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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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星星 高二下 (2024/07/10)
請問各位大佬,現在醫材相關規定,是不是都要按照醫材自己的法條?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13 條 製造業者應製作符合本準則規定之紀錄,並妥善保存;紀錄應保持清晰易讀、易於鑑別及檢索。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建立前項紀錄之管制程序;其管制內容包括鑑別、儲存、保全、檢索、保護、保存期限及處理。 第一項紀錄之保存期限,應不少於醫療器材有效期間,且不得少於產品自製造業者放行之日起三年。但其他法規規定較長者,從其規定。 製造業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訂定並執行紀錄內機敏健康資訊之保護措施。 第 79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 原本符合精要模式的醫療器材,也適用此準則 第 78 條 製造業...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