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第94條
提起再審之訴,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B)第90條
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者,以判決駁回之
(C)第93條
再審之訴,於懲戒法庭判決前得撤回之。
再審之訴,經撤回或判決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D)第85條
再審之訴,於原判決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之。
3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法提起再審之訴規定,何者錯誤? (A)提起再審之訴,有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