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者情形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A)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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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鎧秈0922-01994 高三下 (2021/07/05)
私人筆記,優先購買權比較表: 比較 土地法107條 土地法104條 土地法34-1條(共有人優先承購) 土地法73-1 標的 耕地 基地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優先購買權人 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或承典權 基地之優先購買權 共有人優先承購 繼承人、合法使用 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 順序 其順序以登記之先 後定之。 其順序以登記之先 後定之。 34-1與104,107競合時,104.107優先 回覆日數 十日 十日 十五日 十日 效力 物權效力 物權效力 債權效力 債權效力 未通知時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得主張買賣...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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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日常毛巾布 高二上 (2023/07/06)
※土地法第 73-1 條已修法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