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人聘僱與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B)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C)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D)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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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5), C(619), D(717), E(0) #651720

詳解 (共 2 筆)

#924587
就業服務法
(A):第44條,(B)第45條,(C):第48條第5項,(D)第46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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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44 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第 45 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第 46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 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 四、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 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 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
第 47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 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 數提出申請,並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 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公告之。 雇主依前項規定在國內辦理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求職 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 48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六個月內之短期講座、學術研 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 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 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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