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成立共同正犯?
(A)參與殺人計畫謀議之黑社會老大
(B)未參與謀議,僅出賣人頭帳戶給不知名集團之家庭主婦
(C)於詐欺被害人轉錢至人頭帳戶後,於明知相關情事下,受聘於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而於提款機領取該款項之高中生
(D)出於共同犯意,而於他人實行強制性交行為時,在一旁抓住被害人的黑社會小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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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903), C(48), D(31), E(0) #3480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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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094
  • ❌ (A) 參與殺人計畫謀議之黑社會老大
    依實務見解,此屬「共謀共同正犯」。即使未親自下實行殺害行為,但只要參與犯罪謀議,並透過組織成員執行,對整個犯罪計畫具有支配力,仍須負共同正犯之責。
  • ✅ (B) 未參與謀議,僅出賣人頭帳戶給不知名集團之家庭主婦
    此人既未參與集團內部的犯罪謀議(無共同犯意聯絡),也沒有參與後續詐欺行為的分擔(僅提供工具)。在法律評價上,提供帳戶的行為被視為提供助力以便利他人犯罪,實務上通常論以幫助犯(洗錢罪或詐欺罪之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 ❌ (C) 擔任取款車手領取款項之高中生
    實務上認為詐欺集團的「車手」在明知款項為詐騙所得的情形下,負責提領、移轉贓款,是犯罪計畫中重要的一環(完成取款動作),屬於「行為分擔」。即便是在被害人匯款後才加入領錢,仍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 ❌ (D) 於他人實行強制性交行為時,在一旁抓住被害人的黑社會小弟
    這屬於「分工合作型」的共同正犯。雖然小弟沒有親自進行性交動作,但他負責「壓制被害人」的暴力手段(強暴行為),是強制性交罪構成要件中的一部分行為分擔,故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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