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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持有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課徵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營利事業持有發票日在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以後之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採20%分離課稅
(B)個人持有發票日在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以後之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採10%分離課稅
(C)營利事業持有發票日在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以後之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D)個人持有發票日在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以前之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採20%分離課稅


答案:A
難度: 適中
1F
簡太一 大三下 (2011/12/01)
第 24 條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 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 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 ,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 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 業外支出列帳。 營利事業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除依 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營利事業持有之 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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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