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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9 號解釋,何者不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且非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A)權力分立與制衡
(B)民主共和國原則
(C)國民主權原則
(D)總統任期
公職◆憲法
-
97 年 - 97 基層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概要#4400
答案:
D
難度:
非常簡單
0.959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Ko Nan
國三下 (2015/06/02)
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 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
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 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
,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 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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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9 號解釋,何者不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且非憲法整體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