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
3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之規定,接受基地如位於實施都市更新區,其可移入之容..-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