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 614 號
公務人員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者,其服務於公營事業之期間,得否併入公務人員年資,以為退休金計算之基礎,憲法雖未規定,立法機關仍非不得本諸憲法照顧公務人員生活之意旨,以法律定之。在此類法律制定施行前,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或逕行訂定相關規定為合理之規範以供遵循者,因其內容非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尚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TO某樓~
違反「授權明確性」一定同時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因為授權明確性就是從法律保留原則衍生的喔~
3 司法院釋字第 614 號解釋認為,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員時,其退休權益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