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解釋關於在學關係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就..-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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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治小肥肥貓 研一上 (2016/10/03)
釋字第 684 號--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解釋文: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A),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理由書: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就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問題,認為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因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即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而得提起行政爭訟。至於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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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今年2023要上榜! 高三下 (2022/11/23)
【釋字684】 只限大學生適用 被侵害受教育權即可訴訟 不論是否被退學 @一切在學關係@ 可能等於侵害學生受教權, 像退學、記過; 但也可能只是暫時沒收手機、換位子等 未侵害受教權的措施 所以(B)選項 應改為 只有「被侵害受教育權可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