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我國地方制度法第56 條規定: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阿摩線上測驗
7F 唐唐 大三上 (2018/05/25)
地方制度法第56 條規定,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 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由縣(市)長以何種方式進用,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 任免之: |
8F 唐唐 大三上 (2018/05/25)
21地方制度法第56條規定,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縣(市)長如何產生? |
9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