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事訴訟法上,為維持訴訟程序之安定性,有所謂訴訟程序的三恆定原則。以下何者不..-阿摩線上測驗
2F Yan Gachi 大三下 (2022/07/04)
(A) 管轄恆定原則 又稱「權限不可變更原則」,乃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以法規為依據(即管轄法定原則), 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尤其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動,此即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5項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之意旨。 管轄恆定原則之目的: A. 禁止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形之下,任意釋放權限。 指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縱經讓與,亦不影響該訴訟之當事人適格,且該當事人仍有訴訟實施權,並使判決效力擴張及於受訴訟標的讓與之第三人。我國採此原則,然此原則使訴訟遂行者與實體權利主體...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