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
第22條 [減少或防止災害發生擴大各級政府依權責實施之工作項目]
罰則40 施行細則8、9-1
#1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傳。
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
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
析及建置。
七、災害潛勢、危險...
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
果。[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
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
十三、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2 前項所定整備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3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3萬~15萬元罰鍰]
#4 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災防法第22條(平時減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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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真有趣的背法。
3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下列何者為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減災事項?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