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規定:列舉扣除額包括六項目: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
3 現行列舉扣除額不包括何者? (A)捐贈 (B)醫藥生育費 (C)保險費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