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甲並不因被告之殺傷而死亡,實因被告將其棄置河內始行淹斃,縱令當時被告誤為已死而為棄屍滅跡之舉,但其殺害某甲,原有致死之故意,某甲之死亡又與其殺人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即仍應負殺人既遂責任。
因果歷程錯誤分為兩種一. 一行為二. 數行為又分為兩種 1.結果延後發生:客觀上第一行為未發生死亡結果,第二行為發生死亡結果 主觀上有兩說: (1). 概括故意說(實務見解):認為將兩種行為視為一個整體行為,而皆在同一個故意下進行,因此成立故意既遂 (2). 嚴格故意說(學說見解):認為應切成兩種行為,第一行為成立故意,第二行為成立過失,最後數罪併罰 2.結果提前發生 討論著手實行說 成立預備犯與過失犯上述個人見解有誤請告知~~
3 甲欲殺 A,以刀刺其心臟數刀後認為 A 已死,乃將 A 推入河中企圖滅屍,詎..-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