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立法院彈劾總統、副總統之提案權應如何行使?
(A)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B)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C)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後,向監察院提出
(D)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後,向監察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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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6), B(4005), C(151), D(528), E(0) #2065232

詳解 (共 8 筆)

#3620067



總統、副總統罷免案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提議

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贊成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通過條件

選舉人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
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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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8248
記憶法:故事也可記成總統就像是學生修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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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6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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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1253

憲法增修條文§4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以上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
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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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5704
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立法院提出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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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9994
立法院彈劾總統、副總統之提案權應如何行使?
(A)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B)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7項,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分之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分之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C)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後,向監察院提出❌
(D)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後,向監察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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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9339

(B)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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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673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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