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34-2
1.調處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2.調處委員: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
其設置、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3.依土地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下列何種委員會?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