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立法院)
i.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共6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3.依憲法增修條文,立法委員中的原住民名額共有:(A)四人(B)六人(C)八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