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者,除處罰汽車所有人之外,其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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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世航 大三上 (2019/02/22)
第 29-2 條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 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其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三項規定處汽車 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點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 錄一次。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其 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第三項規定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 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 數二點。 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者,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臺幣一萬元 罰鍰,超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一千元; 超載逾十公噸至二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