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法第15條:「I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遺產,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直卑)及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本題98/2/1往前推2年,為96/2/1後所贈與之財產應課遺贈稅,但配偶為96/1/1,所以未在2年內所贈與,故不納入遺產總額;女兒(民法第1138條)為97/1/1,為2年內所贈與,故應納入遺產總額。
=存款2,000萬+贈與女兒300萬=$2,300萬元。
3.王五於98年2月1日死亡,遺有銀行存款2,000萬元,另其生前曾於96年1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