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3,600 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A)1 個月
(B)3 個月
(C)6 個月
(D)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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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6), C(51), D(358), E(0) #2312840

詳解 (共 3 筆)

#4621644
有說吊銷多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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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6973
45條2,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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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4246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
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五項後段、第五十四條、第六十
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
,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
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三項、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
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
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依
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五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
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
駕駛執照。

擋住救護車這個是在45條第二項,所以是一年內不得考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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